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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通知 时间:2015-08-08 点击数: |
中心各处(室)、营业部、管理部,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控贷款风险,合理使用资金,现就部分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如下: 一、严格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的规定,不再扩大倍数。 二、严格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的规定,不再延长年限。 三、严格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的规定,即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缴存到其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一月,否则不予受理贷款。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缴存比例反推算其月收入(如归集信息系统能反映缴存基数,可按缴存基数认定),最高可扩大1.2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如低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可以认定,如超过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相关证明(银行卡的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方可认定。通过上述方法认定的结果与职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以低的为准。 五、严格审查《个人信用报告》,只要报告内容显示申请人银行卡近24个月内有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贷款近24个月内有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的,均不予贷款。在认定家庭月实际可支配收入时,应将《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月偿还其他贷款额扣除。 六、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期限根据主贷人年龄确定,同时借款期限加共同还款人的实际年龄不得超出75周岁。父母、子女等在同一户口簿的可直接认定为直系亲属关系,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购建同一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的职工,当申请人剩余房款(房屋总价减去首付款)超过贷款上限额时,其贷款金额应从上限额中减掉提取金额;当申请人剩余房款(房屋总价减去首付款)未超过贷款上限额时,其贷款金额应从剩余房款(房屋总价减去首付款)中减掉提取金额。 八、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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