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大乘 | 网站地图

A

最新公告nnouncement

热点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热点推荐 >

2016新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时间:2016-09-10   点击数: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那么,2016新劳动法关于加班有哪些规定呢?请看本文的介绍。
  加班补偿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中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所ν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λ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ÿ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ÿ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ÿ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λ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ÿ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λ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λ应当保证劳动者ÿ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λ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一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ÿ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上一篇:职工发票报销款能不能认定为工资?
下一篇: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定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21-64195088    64195688
地址: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空港六路50号
  江苏徐州大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部: 0516-87936991    87936999
派遣部: 0516-85851611    85851711
地址: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综合楼A区-5-1115
Copyright ©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19043449号-1
版权说明:本网使用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我们不承认任何责任!